电 话: 0856-5426460
地 址: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瓦窑河路蓝波湾B栋
法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(反诉被告)铜仁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(反诉原告)铜仁市万江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铜仁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铜仁市万江酒店有限公司撤诉。
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,由铜仁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,多缴纳的诉讼费8135元,本院予以退还。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,由铜仁市万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,多缴纳的诉讼费2139元,本院予以退还。
裁判日期
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