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21)黔06民终725号《民事判决书》的执行。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,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2022-02-17
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:在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石阡县花桥镇人民政府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付清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2021-06-29
本院认为,原告(反诉被告)铜仁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(反诉原告)铜仁市万江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,裁定如下:
2021-06-29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未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2021-06-29
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(2021)黔0628民初807号《民事判决书》的执行。 如被执行人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2021-06-29
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2021-06-29
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未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2021-06-29
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,原告以需要重新取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,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未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2021-06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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