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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未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,由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,多预交的诉讼费269元,本院予以退还。
裁判日期
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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