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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*撤诉。
原告赵**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,现收取50元由原告赵**负担,退还原告赵**案件受理费6850元。
裁判日期
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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